简历夸大工作经验,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吗
来源:劳动法宝网 日期:2021-11-23 浏览 分享

员工应聘时谎称工作经历有2年

实际只有4个月

公司认为其构成欺诈

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简介

2011年7月15日,张某入职北京W公司从事销售工作。W公司对张某进行考勤,并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张某在职期间双方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W公司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3年11月6日,张某死亡,张某父母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和W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张某父母的诉求。

W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双方抗辩

W公司

张某入职我公司时夸大其工作经历,导致我公司将其录用,故我公司认为构成欺诈,导致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夸大其在电子元器件销售的工作经历为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其实际在L公司从事销售电子产品仅为2010年4月至8月,而2009年10月时L公司尚未经工商登记成立。

公司在招聘时肯定会优先录取电子元器件销售经验的人员,如张某在面试时如实告知其仅有4个月的销售经验,其公司不会优先录用张某;并且,如果知道张某从业时间仅4个月,其公司必然会去询问L公司张某的离职原因。

W公司提交W公司与L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显示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均包括销售电子产品等。

张某父母

不认可W公司所述的张某夸大销售电子产品的经历导致其被录用的情况,W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招录时明确规定了从业经历时间的要求,故其方认为张某与W公司自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张某于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在W公司从事电子产品的销售工作,上述工作为W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W公司对张某甲实施考勤管理、按月向张某甲支付工资报酬,同时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虽张某甲与W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具备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

关于张某夸大工作经历构成欺诈,是否导致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法院认为,其一,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考察和判断应聘人员工作能力的间接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该项信息应负有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现W公司在张某入职前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而在张某入职其公司后度过试用期,并工作逾两年后,以其虚构工作经历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有失公允亦缺乏依据。

其二,W公司主张如张某如实陈述工作经历,其公司必定不会优先录用张某,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在招聘张某所在岗位时,对该岗位的任职经历有明确的要求且如不满足将一概不予录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在张某与W公司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的情形下,法院依法确认2011年7月15日至2013年11月6日期间张某与W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在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应从合法性、合理性角度对特定的事实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劳动者是否虚构或隐瞒与岗位要求“直接相关”的信息

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特殊岗位的特定需求,且明确列举出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而劳动者的自身条件尚未匹配特定的、重点的岗位需求,却以虚构教育经历、甚至造假资质证书等手段以符合应聘要求,导致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即发现劳动者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则通常可主张劳动者构成欺诈;而如果劳动者仅在某些与招聘要求并无直接相关的细枝末节上进行了适度的简历“美化”,而这一部分并未列入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条件亦未加以审查,或与劳动者入职后从事的工作并无直接关联,则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通常缺乏依据。

第二,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

如果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了较长年限,且多年被赋予优秀员工称号或年终奖奖励等,而用人单位在裁员的过程中以劳动者简历造假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那么这种行为通常缺乏法律依据,即双方长期以来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给了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劳动者资质及能力的机会,用人单位亦相应地对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作出了积极评价,在此情况下再行主张劳动合同基于欺诈而无效,未免有改头换面之嫌,亦缺乏基本的合理性。

来源:劳动法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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