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汇总
日期:2022-05-10 浏览 分享

  四川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一、缓缴范围

  缓缴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缓缴期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费款的企业,可从5月起申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4月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如何办理缓缴

  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向社会保险登记部门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类型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四、如何确定缓缴资格?

  各级社会保险登记部门以企业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为依据。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类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缓缴后如何补缴费款?

  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的流程及时办理。

  六、缓缴期限内职工如何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一)

  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四、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六、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七、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八、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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